信息化建设校企合作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
为加强信息化建设校企合作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提升投资使用效益,防止违规使用,理顺投资的审批、使用范围及使用程序等,在《玉溪师范学院信息化建设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玉师院〔2023〕2号)基础上,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信息化建设校企合作经费主要指来源于合作方的投资经费,该经费不进入学校账户,由学校提出建设或服务项目需求,合作方负责建设或支付。建设类项目由合作方根据其内控制度要求进行。本细则主要规定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
第二条 系统或设备维保、线路租用或网络信息服务类项目,按《玉溪师范学院信息化建设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由合作方按其内控制度签署经办人、证明人,然后向归口部门提供发票复印件,归口部门领导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第三条 对信息化合同制人员绩效支出,须提供支出明细单、人员签字、部门领导签字。
第四条 对网络维护经费支出,须按合作方要求提供发票。超过1万元的,归口部门须提供部门党政联席会议会议纪要。
第五条 对迎新活动费用支出,由归口部门在迎新前作出预算,报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报销经费时归口部门须按合作方要求提供发票及部门党政联席会议会议纪要。
第六条 对其他临时性支出,由归口部门作出预算,报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报销经费时归口部门须按合作方要求提供发票及党政联席会议会议纪要。
第七条 涉及以上第四、五、六条的发票,每张发票须签署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只有一张发票的,除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部门领导须签字盖章;有超过一张以上发票的,须提供汇总表,且由部门领导签字盖章。
第八条 以上第四、五、六条包含货物的,须提供货物明细单、货物照片,货物明细单须包含货物名称、品牌、型号或规格、数量,且由供货方及接收部门两人以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信息技术中心承担。